第六🃠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
第七🃠🙌条 人民依法律😞所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
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🀫⛕定,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第九条 人民依法🏥律所定,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📐公务之权。
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🎴,有选举及被选🁸举之权。
第十一条🌯🂤 人民😆⚱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🌯🂤 人🅭民😆⚱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,与陆海军🚞🔤法👀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大总统
第十四条 🂂大总统为国之元首,总🚞🔤揽统治权。
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🐈♟院之同意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🌵🃜散之日起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🖚📉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🏤🜄⛒及预算案于立法院。
第十九🏶🞦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♒🇴🜵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
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害,事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🃨时,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🖵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前项教令,立法院否认🀫⛕时,嗣后即失其效力。
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。大总统任免文武职🗳☇☼官。
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、媾和。
第二十三条 大总🏥统为海陆军大元帅,🜍🀶🁎统率全国海陆🜄⛏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