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判长走上法台,扫了一眼沉声开口:

    “今日,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之规定,榆县初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依法公开审理投毒案。”

    “由我,陈立军担任审判长,并依法组建合议庭。”

    “现在,开庭!”

    “咚——”

    法槌重重落下。

    书记员迅速宣读法庭纪律,核实到庭人员身份。

    随后便正式开庭。

    “请公诉人宣读起诉状!”陈立军说道。

    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便站起身宣读起诉书:

    “被告人林远山,系榆县白云乡上庄村村民,于X月X日,购买农药掺在玉米粒里,撒在田埂上..........”

    “被害人李大彪,同为榆县白云乡上庄村村民,赶羊经过林远山田地时,因羊吃了掺杂农药的玉米粒,导致11只羊死亡..........”

    “后李大彪报警,白云乡派出所警员张龙、赵虎出警..........”

    “经查..........”

    “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明确。”

    “本院认为,林远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,并对其提起公诉。”

    随后,公诉人说明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首先是刑事方面,请求判处林远山有期徒刑一年,缓期一年执行,也就是判一缓一。

    其次是民事方面,请求判处林远山赔偿李大彪(麻五)两万元的财产损失。

    陈立军缓缓点头,看向被告席位。